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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19条、第20条和第21条等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netgao.com/ftq/index.shtml

        2.通过区档案馆公开政府信息。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北京市丰台房屋管理局法制科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甲2

        联系电话:010-83810021

        传真:010-63805939

        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甲2

        邮政编码:100071

        电子邮箱地址:ftfgjfzk@mail.netgao.com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4:0017:3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互联网申请。电子邮箱地址为ftfgjfzk@mail.netgao.com,请申请人在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电话:63835620(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工作时间:09:0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080517065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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